各培养单位: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和《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湖师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现将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1.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余翔
成员:刘继兵、刘刚、陈引兰、侯彩云、彭舟、刘广兵、杨丽、郭笑笑、蔡惠芳、黎哲、袁曼、刘雅、吴天真、陈卓、李文静、陈兮、刘健、杨娇、刘懿钊、刘飞
2.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7-9人组成,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二、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湖北师范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全日制且脱产的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三、资助标准
1.全国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
2.根据文件要求,我校每年按10个月,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600元/月的标准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
四、资格审核
各培养单位请对照以下条件,严格把关,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1.人事档案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2.人事档案虽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仍在原工作单位领取工资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3.定向委托培养、休学、退学、超出基本学制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五、发放程序
1.提交申请。2023级研究生向专业所在的培养单位提交《湖北师范大学2023级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材料由培养单位留存;
2.审核公示。各培养单位对2023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格进行审核,填写《2023级研究生档案到校情况一览表》(附件4)、《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附件2),最终结果应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小组及时说明并予以回复;
3.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附件2)进行汇总。于10月10日前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4纸质材料至研究生院201办公室(纸质材料需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附件1、2、4电子表格请发送至邮箱635008286@qq.com(提交附件4 时仅需保留本学院报到学生名单,其他学院学生名单可删除掉);
4.审批发放。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发放给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湖北师范大学2023级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xls
附件2 湖北师范大学2023级未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xls
附件3 湖北师范大学2023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