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18浏览次数:10625

 (湖师发〔2017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审定增设或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领域方向);

(三)对学校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

(四)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撤销错授学位的报告,做出是否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做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名单;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相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和培养方案,并督查实施情况;

(二)审查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匿名评审)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核相关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对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进行督查;对研究生导师失职行为做出处理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七)受理学位申请人申诉,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八)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科研及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等国家规定科目考试,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申请硕士学位(仅限学术学位)。

第十条  每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检测、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提出重新修改论文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按规定办理申请重新修改论文手续,或虽经同意重新修改论文但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两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大学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学科、专业学位种类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申请硕士学位条件,写入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申请人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立论正确,推理严谨,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数据可靠,格式规范,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执行相关规定),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符合《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不低于2万字(其中文科类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低于3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与字数,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教指委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要接受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阅。学术不端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15%,且通过所有专家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方可申请答辩。学位论文检测和评阅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及抽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一般应在答辩前二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答辩委员会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或亲属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参加。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核。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参考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质量,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五)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  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通过答辩且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由答辩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档案材料,由学院按要求整理好后提交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各学院资料室保存一式二本。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两次受理硕士学位的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在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学校向相关申请人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学位论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照本细则,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湖北师范大学XX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北师范大学XX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依此细则为准。